「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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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新聞
【本報綜合報導】「莫拉克」颱風侵襲臺灣,引發大規模洪水及土石流掩埋、房屋沖毀及地層下陷滑落、房屋龜裂,造成中、南部原住民族地區嚴重損害,使部分原住民族部落安全堪虞,房屋毀損不堪居住,嚴重危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為解決原住民受災戶(危機戶)住宅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以期能協助受災居民儘速重建安全家園。
為因應防制「莫拉克」颱風對原住民族地區所造成的災害,以及居民房屋流失、掩埋及地層下陷等問題,原民會除協助主要屏東縣、臺東縣、高雄縣、嘉義縣及南投縣等5縣災民先行安置外,並根據各聚落房屋毀損狀況,參考受災戶遷建之意願,爰依主要受災範圍,預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居地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土地取得、基地整建、公共設施及辦理300戶家屋興建,以解決原住民受災戶問題。
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目標
本計畫預估辦理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之部落有屏東縣包含霧臺鄉、三地門鄉、來義鄉、牡丹鄉、泰武鄉等14部落、臺東縣包含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達仁鄉等12部落、高雄縣包含那瑪夏鄉、桃源鄉、茂林鄉等11部落、南投縣信義鄉等4部落以及嘉義縣阿里山鄉等7部落。
以上部落估計需辦理遷(重)建之聚落約1,350戶,其中950戶由民間團體協助興建、100戶由內政部營建署興建,餘300戶由原民會興建;有關離鄉聚落及戶數較多之聚落如:好茶、民權等,原則由內政部及民間團體認養協助遷建。
除內政部及民間團體外,原民會預計辦理15處之原地整建或遷居重建、300戶家屋興建,以小部落、散戶就近遷住為主;至於聚落是否原地整建或遷村,仍依區域環境條件安全評估勘定、居民遷居意願辦理及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遷居土地之取得,原則由原民會補助地方政府購地經費,並劃定為原住民族保留地,但不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原民會於興建房屋後,房屋產權依特別條例及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土地得無償免費提供遷建戶使用。有關原住民族保留地興建住宅實施步驟,如下圖:
原住民保留地興建住宅-實施步驟
(一)選定規劃範圍
(二)蒐集相關資料
(三)用地取得方式
1、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應先報原民會同意辦理規劃。
2、國有出租原住民保留地,應協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收回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辦理規劃,並於雜項工程施工前辦理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之補償。
3、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之土地,協商同意由土地權利人出具拋棄書,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核定他項權利設定塗銷登記後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收回土地同意辦理規劃,並於雜項工程施工前辦理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之補償。
4、原住民取得土地權有權者,應協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比照區段徵收發给「抵價地」方式作為補償,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規劃同意書或協議價購後拋棄土地所有權收回國有,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辦理規劃。
(四)規劃報告書送核
(五)規劃報告書核定
(六)申請開發許可
(七)申請雜項執照
(八)變更編訂
(九)地籍整理
(十)房屋分配
1、配售對象限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或提供土地參與規劃之原承租人。
2、訂定配售優先順序及實施辦法。
3、公告申請配售。
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各執行機關於聚落遷建完工後,應由遷居戶妥為維護管理,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三)依推動企業參與災民家園重建之原則,由企業認養村地點,以社區總體營造建立生態、生活、生產一體之示範社區,滿足居住、生活、就業、就學、文化傳承及產業等各方需求。並發展精緻農業、觀光休閒、生態旅遊,發展在地文化與地方特色產業,提供新就業機會。新建環境融合當地學校,並由企業認養建置。
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
(1)原居部落土地安全評估:
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就災區安全堪虞土地,組成原居部落現地會勘小組,邀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共同參與,辦理原居部落環境安全評估及土地適宜性調查之初步勘定;另依據上位計畫-國土保育區域復建整體計畫分區規劃原則,辦理進一步安全評估作業,鑑定結果經與原住民族諮商取得共識後,始得劃定特定區域。
(2)遷建意願調查:
依據特別條例第20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活方式。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規定辦理。
(3)劃定特定區域、危險區域之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依特別條例劃定定區域及依「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由中央或縣市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勘定並認定危機戶,認定適宜或不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
(4)遷建地安全評估及選定遷建地點:
中央協助地方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勘定原居部落環境安全及適宜遷建地點,秉持「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離村不遠離」原則,以原鄉安全地點為優先,進行地質地形調查及安全排水等評估作業。
(5)研擬遷建執行計畫:
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研擬具體遷建計畫及所需經費,提報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計畫內容包含用地、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雜項執照、建築規劃設計、安全堪虞部落調查、危險區域土地處理、山坡地開發事業計畫、公共設施興建、住宅興建,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等。
在購地方面,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遷建用地價購經費,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變更編定作業、地籍整理、遷建房屋所有權移轉,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遷村推動原則」,將遷村地點劃為原住民保留區,並協調縣政府將該處行政區劃歸原屬山地鄉,至於原住民原有土地非經同意,政府不會強制徵收,仍歸原住民所有。
在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方面,規劃區域內之公共設施測設擋土牆、排水溝設施、溝渠、自來水、飲用水、巷道、聯外道路、路燈工程、植生綠美化、文化聚會所、廣場兼停車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活動中心、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含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如衛生室、派出所等)
在家屋興建方面,興建住宅優先考量由民間團體協助部落居民承造,減輕遷建戶重建負擔;地方政府或認養民間團體應同時規劃新遷住地方就業、就學、就養、就醫等配套措施需求。
為因應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並顧及遷建戶搬遷意願,如需進行就地整建及部落遷建者,98年度至101年度地方政府所提具體遷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將採先行匡列額度方式納入本項計畫,俟地方政府確認居民搬遷意願並提報具體細部部落遷建執行計畫後,再行支應辦理。
本計畫經費執行後,依不同地點、實際需求及各項經費得互相留用;總經費需求,如有不足或賸餘,併同計畫內容滾動調整或修正。
預期效應
原民會希望藉由本計畫協助原住民部落遷居,並進一步改善居民居住安全,防避災害再度侵襲、威脅原住民族生命財產,以落實照顧原住民族之政策,維護其生命安全,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建立原住民受災家園重建模式,增進政府災後重建效能。2009/11/26
為解決原住民受災戶(危機戶)住宅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策訂「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以期能協助受災居民儘速重建安全家園。
為因應防制「莫拉克」颱風對原住民族地區所造成的災害,以及居民房屋流失、掩埋及地層下陷等問題,原民會除協助主要屏東縣、臺東縣、高雄縣、嘉義縣及南投縣等5縣災民先行安置外,並根據各聚落房屋毀損狀況,參考受災戶遷建之意願,爰依主要受災範圍,預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原居地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土地取得、基地整建、公共設施及辦理300戶家屋興建,以解決原住民受災戶問題。
原住民族聚落遷建計畫目標
本計畫預估辦理原地重建或遷居重建之部落有屏東縣包含霧臺鄉、三地門鄉、來義鄉、牡丹鄉、泰武鄉等14部落、臺東縣包含太麻里鄉、大武鄉、金峰鄉、達仁鄉等12部落、高雄縣包含那瑪夏鄉、桃源鄉、茂林鄉等11部落、南投縣信義鄉等4部落以及嘉義縣阿里山鄉等7部落。
以上部落估計需辦理遷(重)建之聚落約1,350戶,其中950戶由民間團體協助興建、100戶由內政部營建署興建,餘300戶由原民會興建;有關離鄉聚落及戶數較多之聚落如:好茶、民權等,原則由內政部及民間團體認養協助遷建。
除內政部及民間團體外,原民會預計辦理15處之原地整建或遷居重建、300戶家屋興建,以小部落、散戶就近遷住為主;至於聚落是否原地整建或遷村,仍依區域環境條件安全評估勘定、居民遷居意願辦理及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遷居土地之取得,原則由原民會補助地方政府購地經費,並劃定為原住民族保留地,但不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原民會於興建房屋後,房屋產權依特別條例及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土地得無償免費提供遷建戶使用。有關原住民族保留地興建住宅實施步驟,如下圖:
原住民保留地興建住宅-實施步驟
(一)選定規劃範圍
(二)蒐集相關資料
(三)用地取得方式
1、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應先報原民會同意辦理規劃。
2、國有出租原住民保留地,應協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約收回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辦理規劃,並於雜項工程施工前辦理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之補償。
3、原住民設定地上權或耕作權之土地,協商同意由土地權利人出具拋棄書,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核定他項權利設定塗銷登記後向當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登記收回土地同意辦理規劃,並於雜項工程施工前辦理地上物及土地改良費之補償。
4、原住民取得土地權有權者,應協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比照區段徵收發给「抵價地」方式作為補償,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規劃同意書或協議價購後拋棄土地所有權收回國有,報經縣市政府同意辦理規劃。
(四)規劃報告書送核
(五)規劃報告書核定
(六)申請開發許可
(七)申請雜項執照
(八)變更編訂
(九)地籍整理
(十)房屋分配
1、配售對象限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或提供土地參與規劃之原承租人。
2、訂定配售優先順序及實施辦法。
3、公告申請配售。
營運管理
(一)本計畫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綜合聯繫協調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督促各執行機關在計畫期限內完成本計畫。
(二)各執行機關於聚落遷建完工後,應由遷居戶妥為維護管理,或徵由社會公益團體及企業予以認養,俾落實管理維護工作。
(三)依推動企業參與災民家園重建之原則,由企業認養村地點,以社區總體營造建立生態、生活、生產一體之示範社區,滿足居住、生活、就業、就學、文化傳承及產業等各方需求。並發展精緻農業、觀光休閒、生態旅遊,發展在地文化與地方特色產業,提供新就業機會。新建環境融合當地學校,並由企業認養建置。
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
(1)原居部落土地安全評估:
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技師公會就災區安全堪虞土地,組成原居部落現地會勘小組,邀請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共同參與,辦理原居部落環境安全評估及土地適宜性調查之初步勘定;另依據上位計畫-國土保育區域復建整體計畫分區規劃原則,辦理進一步安全評估作業,鑑定結果經與原住民族諮商取得共識後,始得劃定特定區域。
(2)遷建意願調查:
依據特別條例第20條:「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活方式。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2條:「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規定辦理。
(3)劃定特定區域、危險區域之勘定及危機戶之認定:
依特別條例劃定定區域及依「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由中央或縣市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勘定並認定危機戶,認定適宜或不適宜原地重建或修復。
(4)遷建地安全評估及選定遷建地點:
中央協助地方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勘定原居部落環境安全及適宜遷建地點,秉持「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離村不遠離」原則,以原鄉安全地點為優先,進行地質地形調查及安全排水等評估作業。
(5)研擬遷建執行計畫:
由縣市政府主辦單位研擬具體遷建計畫及所需經費,提報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計畫內容包含用地、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雜項執照、建築規劃設計、安全堪虞部落調查、危險區域土地處理、山坡地開發事業計畫、公共設施興建、住宅興建,優惠貸款及利息補貼等。
在購地方面,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遷建用地價購經費,地方政府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變更編定作業、地籍整理、遷建房屋所有權移轉,並依「莫拉克颱風災後原住民族部落遷村推動原則」,將遷村地點劃為原住民保留區,並協調縣政府將該處行政區劃歸原屬山地鄉,至於原住民原有土地非經同意,政府不會強制徵收,仍歸原住民所有。
在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方面,規劃區域內之公共設施測設擋土牆、排水溝設施、溝渠、自來水、飲用水、巷道、聯外道路、路燈工程、植生綠美化、文化聚會所、廣場兼停車場、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活動中心、綠地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含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如衛生室、派出所等)
在家屋興建方面,興建住宅優先考量由民間團體協助部落居民承造,減輕遷建戶重建負擔;地方政府或認養民間團體應同時規劃新遷住地方就業、就學、就養、就醫等配套措施需求。
為因應安全評估及整體規劃,並顧及遷建戶搬遷意願,如需進行就地整建及部落遷建者,98年度至101年度地方政府所提具體遷建執行計畫所需經費,將採先行匡列額度方式納入本項計畫,俟地方政府確認居民搬遷意願並提報具體細部部落遷建執行計畫後,再行支應辦理。
本計畫經費執行後,依不同地點、實際需求及各項經費得互相留用;總經費需求,如有不足或賸餘,併同計畫內容滾動調整或修正。
預期效應
原民會希望藉由本計畫協助原住民部落遷居,並進一步改善居民居住安全,防避災害再度侵襲、威脅原住民族生命財產,以落實照顧原住民族之政策,維護其生命安全,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建立原住民受災家園重建模式,增進政府災後重建效能。2009/11/26













